徐机高职 党发〔2010〕3号
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宣传工作,规范学校各单位的宣传行为,推进学校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宣传工作时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学校和各单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科负责管理。
各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校宣传科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每学期学校宣传工作的思路和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二)结合重大节日、学校的重大活动及工作策划并组织宣传报道活动。
(三)负责学校广播站、校园网、电视台等校园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联络新闻媒体记者宣传报道学校的发展成果、重要活动等。
(五)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做好学校通讯员队伍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基层单位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与考核。
各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按学期拟订本单位信息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宣传报道活动。
(四)贯彻落实校党委及宣传科交办的宣传任务。
(五)负责校园网本部门信息的发布与更新。
(六)负责本单位宣传阵地(报栏、橱窗等)的建设。
(七)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支部书记牵头,成立宣传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通讯员队伍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3名教工通讯员,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具体负责本单位新闻稿件写作、新闻摄影、更新校园网信息等工作。
第三章 宣传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第七条 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为构建和谐校园、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第四章 新闻报道管理
第九条 充分利用广播站、校园网、电视台等校内宣传阵地,积极宣传本单位有特色的工作(专业建设、课改、德育、第二课堂等),形成系列报道,充分展示支部风采、教职工风采、学生风采。
第十条 为加强宣传报道的规范性,保证宣传报道稿件的质量,各单位通讯员上报的新闻稿件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必须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校园网上的涉及学校及各单位重要信息的报道,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方能上传。各单位要重视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五章 对外宣传
第十一条 增强对外宣传意识,在遵循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外宣活动,对于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各单位要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宣传科联系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提前告知宣传科,并详细提供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由宣传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及稿件必须经支部书记把关,机关各处室的稿件则有各处室领导把关,重要稿件要送交分管领导审稿,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六章 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办的宣传栏、报栏、展板等,内容由主办单位支部书记审定,并按统一部署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校内横幅、标语、海报等的悬挂、张贴须经各支部书记审查同意,期限为半个月,到期自行取回,严禁延期悬挂、张贴。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科组织实施,各单位严禁私自开展报道活动。
第十七条 对外辟谣、声明等工作由学校宣传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界提供信息。
第八章 宣传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八条 宣传科每月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各支部供稿数量、用稿数量。
第十九条 校宣传科每学期召开宣传报道总结会,采用《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宣传工作量化考核表》对支部进行考核,公布各支部宣传工作量,按照工作成绩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出总成绩,作为衡量一年来各支部宣传工作的标准。
第二十条 对宣传工作的考核作为支部达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记者团成员、各系部学生通讯员和教工通讯员经各支部书记同意可参加学校及本单位会议,并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科负责解释。
附件:宣传报道工作量化考核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宣传 管理 办法